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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拍卖流拍后,是否可以组织第二次拍卖?

发布者:庞萌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9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原告A公司签订《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框架合同》《道路建设合同》《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无法履约导致项目停工

【办案经过】

2016年12月3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首封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2017年10月13日,院作出判决,确认工程欠款2709万元及违约金363万元,并由A公司B、C、D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2017年11月,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已查封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值总额为11258.28万。

2018年8月,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两轮拍卖流拍,变卖价6305万元仍无人购买。

2019年5月31日,原告申请法院组织第二次拍卖,经过两轮拍卖最终土地使用权以6306.63万元成功成交。

【办案思路】

1、注重大型复杂商事争议策划,正确地列明责任主体。鉴于A公司履约能力差、无资产,原告在起诉前,通过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工商档案信息等手段调查了A公司股东注册资本认缴、实缴情况,分析确认股东应在认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起诉时将B、C、D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B、C、D承担补充责任

2、强制执行拍卖流拍后,是否可以组织第二次拍卖从理论与司法实务层面求证、论证,实现诉讼与执行目标2018年11月01日至2019年01月30日,执行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两轮司法拍卖。虽原告多方联系买家,且价格已至法律允许的最低5.6折,但因其地理位置、土地取得方式存在部分争议,无购买意向单位两轮拍卖均流拍。为保留原告债权受偿的可能性,代理人积极通过相关资源查询到类似案例 “青海东湖旅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江西省高院关于强制执行方面的内部文件作为原告的申请启动第二次拍卖的依据,并向执行法院申请,获得执行法院的准许。

【案件结果】

2019年7月原告收回全部项共计3384.41万元(包括本金2708.92万元、违约金363.16万元、利息273.64万元、诉讼费18.68万元、评估费20万元)。

【办案感悟】

1、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收到胜诉判决书后,感觉很欣慰!本案工程价款的认定、A公司违约金责任认定、A公司股东补充责任的承担,均实现我万余字策划的方案。

2、凡事尽最大多能,不抛弃!不放弃!本案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法院准备通知原告“以物抵债”,但原告不愿意接收有瑕疵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也不愿意再承担3000余万元的现金差价。当原告已经放弃本案的执行回款可能性时,我通过类案检索、查找法院内部规定找到合理依据启动二次拍卖。原告回款3384.41万实现颗粒归仓的效果。

庞萌律师,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主任。庞萌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十六年,擅长建设工程、房地产、PPP项目、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8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